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浙江省生物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浙发改高技〔2019〕458号)和《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浙经信消费〔2020〕47号)精神,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抓住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机遇,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向中高端转型,产业整体规模、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产业布局和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十四五”期间,生物医药产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2021年,建立健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体系,成立工作专班,完善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到2023年,培育建成4~5个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引进、培育生物医药头部企业总数达到10个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显著提升,创新体系更加完善,高能级产业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在202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到2025年,形成3~4个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细分领域,培育2~3个百亿级产业集群,产业规模与影响力大幅提升,为打造长三角“千亿产能、万亿市值”生物医药产业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大项目招引。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国际行业领先企业、总部经济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贡献特别大的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1.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分阶段分类别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40%给予补助:获准临床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最高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亿元。 2.对新获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其中已开展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再给予1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已上市品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40%给予补助,其中第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5.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审查,并获得USDMF、EDMF/ASMF或CEP证书的特色原料药,按该特色原料药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科研成果产业化。 1.在我市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2.在我市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在受托方所在地结算,对委托方按该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积极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生产委托,按生产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推进中医药产业化、标准化,支持引进和培育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对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将本地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 5.鼓励本市医疗机构研发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对建成医疗机构制剂室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调剂使用。 (四)引导企业做优做强。 1.我市企业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对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6大项、9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取得GCP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优化产业配套服务。 1.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支持在我市布局建设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研发实验平台、技术和经济价值评价平台、检测检验平台等公共基础性服务平台,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对医疗大数据、精准医疗等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及研发服务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年度服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生物医药产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并抽调专人成立工作推进专班,下设招商组、服务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产业布局和远景谋划,着力引进生物医药头部企业,并以高能级产业生态园为主平台,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园区建设,通过引进孵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创新型企业、专业服务型企业等,加速产业要素专业化集聚,打造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的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园区。 (二)促进产业合作交流。鼓励国内外知名生物医药公司在嘉兴设立总部、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等。建立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定期会见协商机制,组建由在华世界500强生物医药企业参加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联盟,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打造我市生物医药产业信息、物资交流平台,定期举办生物医药物资交流大会。打造高质量生物医药产业会议平台和会议体系,组织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培训、高峰论坛及学术会议,开展“以会招商”,吸引更多生物医药企业、人才来嘉兴,营造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规模50亿元的市生物医药发展基金,首期先到位10亿元,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开展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专场对接,推动私募基金与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发挥南湖“基金小镇”优势,集聚一批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头部机构,加强与国际、央资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合作,形成以基金带项目的合作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以优质生物医药项目为导向,以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方式加快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型、成长期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形成生物医药产业多层次、多途径的投融资体系。对企业培育、股改、挂牌、上市分阶段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的奖励;企业股改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补,并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四)发挥协会专家作用。组建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健康产业协会作用,协助制定实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协调、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合作;集聚国内外生物医药领域各类科技、产业、金融等高层次专家,组建生物医药行业专家库。聘请在国际、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生物医药领域院士、国家级行业协会负责人、龙头企业高管,担任政府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顾问,为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前沿动态、产业分析、创新能力、区域布局、项目招商等战略规划,并为企业研发、生产和经营提供指导。 (五)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生物医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与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工作推进考核评价体系,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地好的做法、工作成效进行通报交流。建立市领导专项联挂制度,完善市县合力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加速项目落地、建设和达产。对引进生物医药产业项目速度快、质量高、产业集聚度高的生物医药特色园区给予通报表扬,在高能级产业平台考核中给予一定加分,并将其纳入市对各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政策绩效评估,将本意见所涉政策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 本意见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相关政策与原有政策有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涉及财政资金由各专项资金列支,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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