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商务部紧密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商务工作“三个重要”定位,结合近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对2022年1月印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自发布日起执行。《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商 务 部 2025年1月20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