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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4- 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县(市)粮食物资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省粮食物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3〕27号),市粮食物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8日

    嘉兴市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级冻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冻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提升储备效益,参照《省粮食物资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3〕27号),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冻猪肉储备,是指嘉兴市人民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市级冻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提出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和结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安排等工作,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包括做好市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费用补贴拨付,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承担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对储备行为负全部责任,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冻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动态报告;在规定的承储期限内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等。

    第七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冻猪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8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且五年内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具有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在嘉兴区域内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3年,承储单位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等特殊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收储方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收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从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入库。承储品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入库的储备冻猪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在承储期内,如承储单位无能力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承储单位。如承储单位发生严重经营异常或者面临重大金额的诉讼,导致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其他可能引发经营异常的情况,在知晓上述因素后10天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承储单位。

    第四章  在库管理和储备补贴

    第十三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对承储单位的市级冻猪肉储备数量、质量、安全、规范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落实市级冻猪肉储备收储任务,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不得将市级储备冻猪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其他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能侵吞、减损市级储备冻猪肉。

    第十八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如下:

    1.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损耗补贴。冻猪肉损耗实行包干制,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4%计算。

    3.保管费用。基础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960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基础保管费用标准确定。以后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具体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予以确认。

    第五章  出库动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前须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轮换期间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出库价格在动用方案中明确,根据调控需要,必要时可按低于市场价格执行,产生的价差、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承储单位应根据动用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数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市级储备冻猪肉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轮换报备,擅自轮换出售或动用市级猪肉储备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市级冻猪肉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发现市级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嘉兴市本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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