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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2-03 20:42    来源:投资促进处   浏览次数:  

一、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建强科技企业队伍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 度,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 最高 1000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推动企业 研发机构扩面提质,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 万 元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全球研 发中心(总部型研发中心)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 (二)壮大科技企业队伍。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建 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打造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对首次 纳入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 家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每年给 予企业最高 20 万元创新券额度,支持其用于开展试验开发、检 验检测、验证熟化等科技创新活动,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 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 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举办创新创业赛事,对获奖项目 给予奖励。

 二、提升科创平台质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三)支持科创平台能级提升。加强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 对成功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 5000 万元、3000 万元、2000 万元奖励, 并按照年度考核绩效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科研支持。对成功认定 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 配套支持。对成功认定为全省重点实验室的牵头单位,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绩效奖励,以科研水平、学术合 作等因素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牵头单位每家 100 万元奖励。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健全市新型研发 机构绩效评价机制,综合考虑研发投入、成果产出等因素,对评 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四)提高基础应用研究能力。强化在基础研究领域、交叉 前沿领域、重点领域的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实施应用基础研究计 划,设置联合基金专项,对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立项的项 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设置公益性研究(概念验证)专项, 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设置科技特派员专项,支持科 技特派员(含科技副总)开展技术攻关,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补助,对聚焦产业重大需求的,可纳入市重大(重点)科技 计划;设置软科学研究专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 (五)提升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质效。持续加强对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构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 质高效的发展格局。对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评价考核、 孵化绩效等情况,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支持。在省级政策支持 的基础上,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 高 12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部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通 过复核或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 区)对创新创业平台给予支持。

 三、聚焦关键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促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科技攻关任务。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在国家、省有关政策支持的 基础上,每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围 绕重点产业领域由企业牵头组建省级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 的项目,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实施市重大 科技计划,推进“揭榜挂帅”攻关机制,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推进科技创新央地省地协同,实施协同联动计划,设置央地省地协同专项,对获得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 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 (七)加速技术产品迭代创新。面向产业发展前沿和重大技 术攻关需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投入, 实施市重点科技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坚持以 应用示范、需求牵引、场景促进为导向,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开展场景资源开放、概念验证、中试熟 化等工作,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加速落地,对新认定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场景根据硬件投入给予最高 150 万 元补助。 

四、完善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加快概念验证中心布局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高能 级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在省级政策支 持的基础上,给予 150 万元奖励,并按照省级绩效评价奖励金额 1∶1 给予奖励。对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九)增强中试平台示范效应。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全市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中试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平 台,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设备投入的一定比例统筹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500 万元支持。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为优秀的中试平台,每个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3 年内最多奖励 一次。 (十)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鼓励开展高水平原创性自然 科学研究、高质量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对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的,按国家奖励金额 1∶1 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 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省奖励金额 1∶1 给予第一完 成单位奖励。 

五、增进科技交流合作,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十一)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 用协同创新体系,拓展区域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对企业委托高 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开展的 技术开发项目可纳入市重点科技计划。支持跨区域技术攻关,对 承担跨区域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立项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 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 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十二)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国内、 国际学术交流,促进与国内、国际前沿科技和学术资源的对接, 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与国际影响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研发损失、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等保险产品,对购买保险的 企业给予最高 90%的保费补贴,每年最高 10 万元。支持科技大 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技术对接服务作用,推动技术转移转化。 本政策涉及的财政补助,由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等承担,并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 重复”原则执行。已有市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 准。上级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各县(市、区) 遵照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 2025 年 12 月 28 日开始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 定外,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嘉政发〔2023〕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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