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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积极组织开展反恐宣传活动

时间:2019-05-06 09:50 来源:商贸处 浏览次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宣传贯彻《办法》,不断提升全市广大市民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市商务局根据市反恐办统一安排,从4月24日至5月4日,组织全市加油站(点)、大型商超、二手车专业市场等行业及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开展反恐学习宣传工作。各单位根据工作部署,通过悬挂横幅、摆放海报、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以及LED屏全天滚动播出等形式,集中宣传了《办法》及相关反恐防恐知识,进一步营造全民反恐防恐的工作格局。

据统计,活动期间,全市加油站(点)、大型商超、二手车专业市场等单位悬挂横幅99条,LED屏滚动显示219条,放置KT版/海报56个,发放宣传手册1107册。

《办法》这部反恐怖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广大百姓的生产生活,对商务部门的相关重点环节予以明确规定。

一是将反恐怖主义工作作为浙江的常态行动。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了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散装汽油经营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验、登记。

三是散装汽油行业必须实行身份查验、登记。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四是违禁责任与处罚幅度十分明确。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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