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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商务局(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01 14:47 来源:市商务局 作者:jx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嘉兴市商务局(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综合处牵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

(一)综合处:

1、负责拟定工作计划、措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2、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统一受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4、督促机关各处室及时更新信息;

5、配合处室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行政争议事项。 

6、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办公室:

1、负责局网站、微信等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2、会同有关处室对拟公开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核;

(三)监察室: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办法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

(四)机关各处室:

  1、制作或获取本处室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2、及时更新和维护本处室公开信息及失效信息,并落实专人负责;

3、做好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职能和机构设置、领导信息和岗位责任人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重大决策、规划信息和计划总结;

(四)相关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信息;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收费、过程、结果及时限,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相关办法;

(七)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事业单位招考等人事信息;

(八)重要会议、领导活动、重大项目、日常工作等动态信息;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和我局门户网站为主要途径,同时利用微信、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在公文起草中,须按照机关发文流程进行内容、分类、公开类别、公开方式的准确性审核,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核定,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

(二)对公文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由处室负责人进行准确性审核和保密性审定,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各处室信息员通过局信息发布系统提出申请,由局综合处统一或授权各处室发布。

(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我局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办法分别作出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能提供具体内容的,在答复时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内部行文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办法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我局办法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十四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我局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十五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办法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办法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第十六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综合处统一受理,拟定经办处室;

(二)经办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答复或办理意见;

(三)经办处室将意见提交综合处审核,综合处审核后,交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四)经办处室分管领导审批。

(五)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我局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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