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粮食批发、加工、贸易企业等粮食流通主力军、主渠道、主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粮食市场调控保供能力,根据《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打造粮食流通企业“主力军”保障粮食供应链安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市粮发〔2023〕17号),现就2023年粮食企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粮食批发、加工、贸易等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 二、申报范围及标准 (一)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市场内道路、房屋维修改造、公共低温或准低温仓新建与改造、智能化系统改造与装卸设施、粮食检化验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试剂耗材、专用配送车辆等的配置,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30%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对市本级粮食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厂房,开展仓储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改造、质检能力提升等,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粮食企业将我市对口合作产粮地区粮食(含原粮、成品粮,不包括超标粮)运回嘉兴市加工或销售,数量(成品粮折原粮计算)达到10000吨/年以上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粮食物资局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运输补助。对我市在省外建立加工贸易粮源基地规模超过5000亩的(基地面积按浙粮发〔2021〕42号测算),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粮食物资局认定,按基地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对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粮食流通主渠道企业扶持项目。市本级年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粮食加工、转化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5%-10%(不含10%)的补贴5万元,增长10%-20%(不含20%)的补贴10万元,增长20%及以上的补贴20万元。 (六)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对纳入市本级应急保障体系,并与市粮食物资局签订应急加工、运输、供应协议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应急加工企业按协议确定的加工能力,给予每年100元/吨的补助;应急运输企业按协议确定的运输能力,给予每年20元/吨的补助;每个应急供应网点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对纳入市本级重点粮食应急监测单位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统计和价格监测信息的企业给予1000元/年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申报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根据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要求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成效等;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等; (3)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2.实施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 (1)粮食企业省外粮源基地合同或合法采购合同; (2)对方销售发票; (3)付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 (4)运抵嘉兴运输凭据或运输费发票; (5)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3.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 提供“中国好粮油”“浙江好粮油”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等。 4.粮食流通主渠道企业扶持项目。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5.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提供应急加工、运输、供应协议。 (二)申报程序。采取粮食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结合各自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如实向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申报资料。市粮食物资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最终审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要求按各个项目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备查,两份报市粮食物资局。材料一律以印刷品形式上报(勿手工填报),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申报粮食产销合作运输补贴的,申报补贴期限为申请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以货款支付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补助或粮食安全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电话: 金德明 82084603 13567396475
附件:2023年度粮食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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